
竞争是市场之基、活力之源。融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于一体的公平竞争,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公平竞争机制和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025年6月27日迪时策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党和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竞争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是为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供了体制机制上的立法保障。新增条文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全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目标迪时策略,增加“预防”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目的,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工作的具体目标之一。通过新增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衔接,我国竞争法的体系性进一步增强。
具体制度设计上,将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由“查处”改为“监督检查”,职能向前向后延伸;增加监督检查部门的约谈权限;赋予平台和行业组织一定限度内的反不正当竞争义务。
本着兼顾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以及比例原则,反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适度加大迪时策略,并与情节轻重对应。增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制度,为竞争规制的国际博弈和协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传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更完善、规制路径更全面。在商业混淆条款中,新增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作为互联网类商业标志的例举形式,将虚假评价、有奖销售开奖后随意变更条件、商业诋毁增加指使他人等分别作为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禁止条款中的行为构成要件,使得行为构成更能适应对不正当竞争新表现的规制需求。在商业混淆条款中新增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在商业贿赂条款中新增“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三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的行为更丰富、表述更精细、路径更有效,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新增不当获取使用数据、网络领域恶意交易的禁止条款,吸收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的成果和经验。涉及网络的虚假宣传、商业混淆行为表现中,分别增加虚假评价、新媒体账号名称和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新增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中的利用技术手段修改为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表述更精细,规制更精准。在规制路径上,新增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包括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等等。这些修改,都是总结2017年修法以来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立法、执法、司法经验后,进一步完善制度的重要体现。
通过完善执法司法领域的配套规章、司法解释,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通过执法领域的执法培训、工作引领、专项行动和典型案例等工作,通过司法领域的案例指引等,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必将实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效益。
(肖江平迪时策略,作者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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